什麼是選擇權?
選擇權權利金的意義為何?
選影響權利金的因素為何?
權利金的價值可分為哪兩部份?
期貨、選擇權與認購權證之異同為何?
台灣期貨交易所選擇權契約規格為何?

選擇權(Option)是一種買賣雙方約定的契約,交易的標的為「權利」,於交易時,買方(Buyer)支付一定金額(權利金,premium),取得契約所載之權利(但是沒有義務);而賣方(Seller或Writer)收取權利金,但須於買方要求執行契約所載權利時履行義務。選擇權買方所取得之權利,係在未來約定的到期日(Expiration Date)或之前,根據議定價格(履約價,Strike Price或Exercise Price),數量及規格,買進或賣出特定標的商品(Underlying)。

依買方取得的權利,選擇權可分為買權與賣權︰
買權(Call option): 買權的買方有權利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約定之履約價格、數量、規格,買進標的商品,而買權的賣方則有義務依約賣出該標的資產。
賣權(Put option): 賣權的買方有權利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約定的履約價格、數量、規格,賣出標的商品,而賣權的賣方則有義務依約買進該標的資產。

此外,依買方得要求履約之期限,又可分為「歐式」與「美式」選擇權,歐式選擇權(European option )的買方僅能於到期日要求履約,而美式選擇權(American option)的買方則能在到期日或之前任一日要求履約。

對買方而言,選擇權既為一種權利而非義務,為取得此權利,自然必須付出代價,相對的,賣方提供權利並負擔履約的義務,當然要收取一定的代價,此代價便是選擇權的價值,也就是權利金(Premium)。權利金價格和一般現貨市場的報價一樣,隨著買方願意付出與賣方願意接受的情況,形成市場上的供需,當價格達到買賣雙方均能接受的條件時便可成交,價格也就因而決定。
權利金的價格係由市場供需所決定,而買賣雙方決定權利金價格時,則受到包括現貨價格、履約價格、存續期間、波動率、利率、以及現金股利等因素需所影響。下表列舉當其他因素不變時,各單項因素上漲對買權與賣權之影響方向︰

買權價值 賣權價值
現貨價格
履約價格
存續期間
波動率
利率
現金股利

權利金的價值包括履約價值(或稱內含價值)及時間價值。履約價值係指選擇權未到期前履約的獲利,而時間價值則是選擇權權利金高於履約價值的部分。
選擇權標的物交割價格(即履約價格)之訂定,係由交易所依特定原則訂定,權證之交割價格則由權證發行者所訂,此一價格在契約存續期間並不會改變,而期貨契約之交割價格係由市場供需決定,其價格會隨市場狀況改變。選擇權與權證市場上由買賣雙方決定的是權利金,並非標的物之交割價格。

選擇權與期貨均無所謂之發行者,於市場之流通數量並無限制,只要有買方與賣方,即可產生部位;而權證必須由具備一定條件之機構發行,其發行數量有限,不能無限制的發行。

選擇權與期貨契約之到期月份係由交易所訂定,一般而言,到期月份多為二、三個近月加若干季月,最長存續期間多為一年以內(部份交易所亦推出期限超過一年之長期選擇權)。認股權證之期限由發行券商訂定,其存續期間多半超過一年。

選擇權與權證之買方均擁有權利,可選擇是否履約。選擇權負有履約義務者為賣方,權證則是由發行者負擔履約義務,必須依買方之要求履行交割義務。而期貨部位一旦建立,在未沖銷前,買賣雙方均有義務履行契約所訂之內容。

權證一經發行,於次級市場所流通者,僅有權利之移轉,至於義務之主體仍為發行者;選擇權市場中,任何人只要建立賣方部位,即必須承擔履約之義務。

選擇權與權證契約賦予買方權利,此一權利有其代價,買方須支付予賣方,即為權利金,也就是選擇權或權證契約的價值,此外,因選擇權賣方負有履約義務,故賣方須繳交保證金以為履約之保證,而權證之義務由發行人負擔,發行人必須具備相當之條件,且必須持有一定數量之標的物以為履約準備,惟並不需要繳交保證金。期貨契約成交時,買賣雙方並無金錢之移轉,所繳交之保證金係作為履約之保證,且買賣雙方均須繳交。

選擇權掛牌時,除了不同到期月份外,尚有不同的履約價格,且於契約存續期間若標的物價格波動至一定程度,須加掛新的履約價格,加上買權與賣權之分別,同時掛牌之契約數量將非常多。權證雖亦有到期月份與履約價格之不同,但其履約價格與到期月份於發行時即已確定,不會隨標的物價格不同而增加,且一檔權證發行時,通常僅有一個到期日與一個履約價格(即一個序列),可視為一檔個股,相同標的物之契約數量不會太多。而期貨掛牌時,僅有到期月份之差異,其契約數量亦較有限。

選擇權的賣方以及期貨之買賣雙方因均負有履約之義務,故繳交保證金以為履約之保證,惟保證金額度多以涵蓋一日最大損失為限,金額較低,故須每日進行結算,於保證金額度低於一定程度時即須補繳保證金。權證之義務由發行券商負擔,必須持有一定數量之標的物方能發行,並未繳交保證金,所以也不須進行每日結算。至於選擇權與權證之買方,於繳付權利金之後便無任何義務與風險,自然不須進行每日結算。

選擇權 認股權證 期貨
履約價格 由交易所訂定 由發行券商訂定 於市場依買賣結果決定
到期期限 有近月及遠月契約,存續期間多半在一年以內 多為一年以上 有近月及遠月契約,存續期間多半在一年以內
交易價金 權利金,買方支付給賣方 權利金,買方支付給賣方
保證金 賣方繳交 無,但發行券商必須具備一定資格,且持有一定數量之標的物以為履約準備 買賣雙方均須繳交
發行量 無限 依發行券商所發行之數量 無限
權利主體 買方 買方 買賣雙方
義務主體 賣方 發行券商 買賣雙方
契約數量 不同履約價格與到期月份組成眾多契約,且會根據標的物價格之波動增加新的履約價格 發行時通常只有單一履約價格及到期日,不會隨標的物價格之波動而增加 僅有不同到期月份之分別
每日結算 針對賣方部位須進行每日結算 買賣雙方之部位均須作每日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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